江苏省流行音乐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作者:秘书处 来源:江苏省流行音乐学会 发布时间:2019-12-17 10:45:50

为规范学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江苏省流行音乐学会章程》,特制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第一条会费是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是推动本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,依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。
第二条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,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,切实提高会费的使用效益。
第三条会费收取标准:
(一)个人会员100元/年
(二)个人理事200元/年
(三)会员单位500元/年
(四)理事单位 1000元/年
(五)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/年
(六)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/年
第四条 会费五年度一缴纳,自缴纳会费之日起五年限期,以支票、现金、汇款等方式缴纳,本会按规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。
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标准,按时向本会足额缴纳会费。除本会外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收取会费。
第六条会费使用遵循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。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
(一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支出;
(二)培训教育、资料印刷、办公场所租赁、交通工具购买、差旅开支、奖励表彰等支出;
(三)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支出;
(四)本会开展工作所需办公设备和用品支出;
(五)本会办刊物、网站建设与运营费用等支出;
(六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符合规定的其他合法支出。
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。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法定代表人审定。
第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配备专职财务人员,健全会计账目,完善财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
第九条本会会费使用与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,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自觉接受会员、监事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、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条本会按规定对会费收缴、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,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。
第十一条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延期缴纳会费的,经提示催缴后,于当年12月底前仍不缴纳的,视为自动退会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,已交会费一律不予退还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本会2019年12月1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。